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
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
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