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卫健要闻

我市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汇总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24-07-25 16:40

分享:

24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近日印发了《黄石市医疗服务价格汇总表(2023版)》(以下简称《价格汇总表》)。

据悉,《价格汇总表》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求全市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汇总表》所列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须依规向省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价格汇总表》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来源于《黄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和《黄石市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数据库》以及近年省医保局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正式价格,其中标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的“三级价格、二级价格、一级价格”为最高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价格汇总表》中的“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明确医保支付类别。《价格汇总表》中对各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进行明确,其中标识“甲类”“乙类”的,按现行医保政策予以支付,标识“自费”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规范床位价格管理。病房床位价格按照《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进行管理。2015年12月7日后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规定执行。2015年12月7日前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执行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价格及单独获批价格的,继续执行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