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黄石蕾特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大上海广场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黄卫公罚〔2021〕0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黄石蕾特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大上海广场分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00MA48UD50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火明 | |
违法事实 | 黄石蕾特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大上海广场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20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黄石蕾特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大上海广场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来源:市卫健委 时间:2021-05-24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