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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1-05-16 11:00:00 失效日期2021-05-2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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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

黄卫办通〔2021〕8 号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法定职权或有权部门授权,作出的关系我市卫生健康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卫生健康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变更;

(四)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确定和调整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民生项目;

(五)以委名义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等;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行为;

(七)各科室以及委直属各单位承办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及重大信访案件;

(八)需要依法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卫健委拟作出的涉及本市卫生健康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科室以及委直属各单位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决策相关程序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委决策机构是指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统筹、审核和综合协调组织工作。委政策法规科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托决策机构讨论,也不得作出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在完成决策动议、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将拟决策事项提交委办公室进行审核。

委办公室在审核拟决策事项时,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合法性审查的初步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是否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审查机构收到委领导明确审查意见后,方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后,承办机构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委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策。承办机构拟定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邀请审查机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审查机构人员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承办机构向审查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包

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情况以及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二)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查机构按照委领导批示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

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审查机构对于资料不全要求补充材料的,承办机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补齐。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程序是否符合重大事项的制定程序规定;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是否运用适当;

(四)是否有违法违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委决策机构决策的事项;

(三)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及理由;

(四)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承办机构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有关依据。

第十四条 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委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审查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材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的;

(四)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五)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泄密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 年 4 月 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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