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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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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市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出生、计划生育“四术”、B超孕情检查信息登记)工作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工作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有效提高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和信息质量,预防和惩治行政干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确保全市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全省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B超检查实名登记制度。全市各级医疗及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要进行实名登记,指定专人将接受检查的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服务)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于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逐项录入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全市各级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对实行上环、取环、结扎、人工终止妊娠等各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要进行实名登记。为妊娠14周以上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时,还要查验县(市、区)、乡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实填写计生手术登记簿中的各类项目;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在手术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其婚姻状况,并保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严格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全市各级助产机构对住院分娩的所有对象做好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服务)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活婴,要据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还需在住院分娩登记簿上登记婴儿性别,并将产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连同病历存档。新生儿死亡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也应实名登记。对拒不提供真实信息者,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乡(镇、街、片区)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安排人员协助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做好实名登记。要指定专人将出生实名登记信息于24小时内录入信息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漏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选择性上报出生人口信息现象的发生。

  4、及时实行信息对接。已启用妇幼保健信息平台且与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及时将实名登记信息录入妇幼保健信息平台;未实现对接的机构,需将相关信息同时录入妇幼保健信息平台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二、相关单位和岗位职责要求

  1、实名登记责任单位应加强实名登记制度宣传,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应上墙公布,并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

  2、实名登记责任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实名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率达95%以上。

  3、实名登记责任单位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分娩、B超孕检、计生手术信息在施术后24小时内录入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录入率达100%,24小时内录入及时率达98%以上;对未婚怀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在相关证明齐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录入平台,但需在登记簿中注明清楚。

  4、实名登记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副院长或院计生专干每半月对本院实名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相关登记簿中签字确认,保证实名登记内容及相关信息录入不错不漏。

  5、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扰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名登记和信息录入,不得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篡改出生实名信息。

  三、责任追究

  实名登记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停业整顿、取消执业资质、取消新农合定点医院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1、当年出生分娩登记和信息录入出现漏登、错登和漏录的。

  2、当年出生分娩、计生手术、B超孕检信息录入及时率低于90%的。

  3、干扰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名登记和信息录入的。

  4、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刻意虚报、瞒报、篡改出生实名信息的。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