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鄂人口监察〔2012〕6号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示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合法收费和罚款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我省的安排,全省各地全面清理了乱收费罚款项目。清理结果表明,我省部分地方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高行风建设水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经过清理后保留的人口计生合法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全省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保留的人口计生收费、罚款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同时要将收费项目标准等纳入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咨询内容。
附件:湖北省人口计生收费和罚款项目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文件规范2012年8月22日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人口计生收费罚款保留项目
类别 |
序号 |
保留项目名称 |
依据 |
标准 |
计划生育服务收费项目 | ||||
技术服务性收费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 |
行政性服务收费 |
2 |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用和辅助检查费)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生委7号令)第二十一条 |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 |
计划生育罚款项目 | ||||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程序类
|
1 |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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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程序类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5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6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程序类 |
8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9 |
对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的处罚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第十七条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第十四条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生育类 |
12 |
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处罚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
13 |
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处理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基数,以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 | |
14 |
对重婚生育或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处理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15 |
对单位职工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处罚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注:汇总内容指经过专项活动清理后,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