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双喜
受托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万 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授权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决定权。
2.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4.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总数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的除外)、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5.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罚没款总数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托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三、工作程序
1.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2.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通过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委托人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做出处罚决定后加盖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四、委托机关权利和责任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3.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4.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5.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7.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五、受托人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4.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5.受委托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委托机关批准执行。
6.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受委托单位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受托事项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委托期限
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 3月1日。
七、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印章)受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