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放射诊疗单位 | 3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2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 医师 | 30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3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八条 【省政府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34项 | 护士 | 7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4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 | 3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5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下放第2项 | 外籍医师 | 30个工作日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6 | 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规章】《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省政府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2项。 | 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 | 3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 |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 | 4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公共场所 | 3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饮用水供水单位 | 3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10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 | 医疗机构 | 4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整改、公示时限) | 免费 | |
11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第八条 【省政府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部分下放第三十五项 | 医疗机构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 | 免费 | |
1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3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 | 免费 | |
1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建设单位 | ||||
14 |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 | ||||
15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建设单位 | ||||
16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 建设单位、医疗机构 | ||||
1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建设单位 | ||||
18 |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 建设单位 | ||||
19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 | ||||
20 | 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 | ||||
2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 | ||||
2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 | ||||
23 | 对用人单位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五项 | 用人单位 | ||||
2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 | ||||
25 |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 | ||||
26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 | ||||
27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 | ||||
28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 用人单位 | ||||
29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 | ||||
30 |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 | ||||
31 |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 | ||||
3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 | ||||
33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用人单位 | ||||
3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 用人单位 | ||||
35 |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 用人单位 | ||||
3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 用人单位 | ||||
37 |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 用人单位 | ||||
38 |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 用人单位 | ||||
3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 用人单位 | ||||
4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41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 ||||
42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 | ||||
43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 | ||||
44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 | ||||
45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 | ||||
46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 用人单位 | ||||
47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 用人单位 | ||||
48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用人单位 | ||||
49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 用人单位 | ||||
50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
51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52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一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 | ||||
53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二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 | ||||
5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三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 | ||||
55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 ||||
5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卫计委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57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卫计委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58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59 |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0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第55号令)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1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采取放射防护和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2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九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69 | 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四十五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70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虚假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效治疗果,或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71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72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产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7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
74 | 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75 | 对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76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公共场所 | ||||
7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消毒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公共场所 | ||||
7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公共场所 | ||||
7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七条、第十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 | ||||
8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公共场所 | ||||
81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学校 | ||||
82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 学校 | ||||
83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学校 | ||||
84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学校 | ||||
85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学校 | ||||
86 | 对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87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88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89 | 对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第五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9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 公共场所 | ||||
9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92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93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条 | 采供血机构 | ||||
94 | 对因涉饮用水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9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七十四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 ||||
96 | 对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七十六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97 | 对交通工具负责人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公布)第十四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98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公布)第十三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99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五十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100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1 | 对医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2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3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报告医师注销注册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4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3日修改)第九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5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6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7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8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09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0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2 | 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3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配备设施、车辆、监控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条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19 | 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第四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0 | 对外国医师未经注册来华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1 | 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终止妊娠手术合格证书从事相应母婴保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2 | 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等合格证书出具相应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法规】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第四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3 | 对出具虚假母婴保健医学证明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八十条、 【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八十条、 【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6 |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配备、聘用护士及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7 |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以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28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违反执业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护士 | ||||
129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在内地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 《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规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章】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医师 | ||||
130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31 |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违规购销、调剂抗菌药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32 | 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 医师 | ||||
133 | 对药师违法调剂、管理抗菌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 | 药师 | ||||
134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35 |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三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36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137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138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 ||||
139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单位、个人 | ||||
14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41 | 对血站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血站 | ||||
142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公布)第三十四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143 | 对单采血浆站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单采血浆站 | ||||
144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单采血浆站 | ||||
145 | 对危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 企业、单位、个人 | ||||
146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 实验室 | ||||
14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148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单位、个人 | ||||
149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单位、个人 | ||||
15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规开展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151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 ||||
152 | 对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样品采集等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拒绝接受依法采取的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153 | 对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以及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病原微生物的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泄漏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154 |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两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规章】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218号公布)第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人 | ||||
155 | 对当事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七条 | 个人 | ||||
156 | 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两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人 | ||||
157 | 对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人 | ||||
158 |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人 | ||||
15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人 | ||||
160 | 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条 | 个人 | ||||
161 |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条 | 个人 | ||||
162 | 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条 | 个人 | ||||
163 | 对违法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企业、单位 | ||||
164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6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6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67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68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69 | 对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70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71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四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
172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 | ||||
173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强制消毒 | 行政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174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 行政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 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175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露事件的控制 | 行政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176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封存、消毒、销毁 | 行政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177 |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 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
178 | 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医政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机构 | ||||
179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医政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十九条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第二条 | 血站、医疗机构 | ||||
180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疾控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七条 |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 | ||||
181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 母婴保健机构 | ||||
182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医政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 | ||||
183 | 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医政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法规】《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
184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