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湖北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卫生健康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信用承诺等一系列制度,对于全面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1、什么是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能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不良信息、红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2、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如何分类?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按照基础信息、不良信息、红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四类进行归集。
基础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以及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基本情况以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等。
不良信息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而产生的行政处罚类信息。
红名单信息是指国家各部委联合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的信息;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状况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和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黑名单信息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开展联合惩戒的信息,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和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等信息。黑名单信息以国家各部委联合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信息为准。
3、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内容发布的途径有哪些?
基础信息、不良信息、红名单信息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
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省、市、县信用平台统一发布;
(四)通报给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黑名单信息仅通过“信用湖北”平台与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单位进行内部数据交换和共享。
4、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发布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法人和组织名称(或医疗卫生人员、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医疗卫生人员、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联合奖惩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认定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的依据、信用修复或退出的方式等相关情况。
5、哪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
(一)在行政许可、年度校验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二)在财政资金扶持、政府采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查询申请财政补贴主体、供应商、代理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评审专家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三)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查询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四)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日常监管和服务中,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五)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中,查询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6、对红名单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红名单”信息主体,省卫生健康委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五)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对黑名单有哪些列惩戒措施?
对“黑名单”信息主体,省卫生健康委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四)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评审评价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五)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给予一定限制;(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在本省区域内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法人,按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依法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