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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卫健委      时间:2018-07-1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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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贫困妇女‘两癌’查-救-治风险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两癌”筛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确立定点机构。早在2011年12月原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确定农村宫颈癌、乳腺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第一批)名单》(黄卫发〔2011〕419号),明确了“两癌”定点救治机构、转诊救治流程和相关服务规范要求。成立了黄石市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质控小组,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组织质检、医技、统计等方面的相关人员,定期对 “两癌”的检查机构进行质量跟踪检测及评估。

二是开展“两癌”筛查。我市自2012年实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该项目为省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35-64岁农村妇女(含农村贫困妇女和城市低保妇女)进行了“两癌”免费筛查累计达13.85万人,其中大冶市宫颈癌筛查4.54万人,阳新县宫颈癌、乳腺癌筛查8.81万人,城区宫颈癌、乳腺癌筛查0.5万人。累计确诊宫颈癌人数26人,其中大冶市8人,阳新县18人,城区0人;确诊乳腺癌人数35人,其中大冶市0人,阳新县9人,城区26人。市卫生计生委积极争取省上的支持,扩大项目覆盖面,力争7个县(市)区免费开展“两癌”筛查。三是开展健康指导。从2012年开始,市疾控中心会同市妇幼保健院开始将妇女宫颈癌死亡率与乳腺癌死亡率纳入死因监测对全市妇女“两癌”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与疾控建立长效机制,定期交换数据,掌握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死亡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降低死亡风险。

四是是加强技术引进。鼓励引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学习引进国际国内先进“两癌”基因筛查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适时引进普及宫颈癌疫苗新技术,覆盖育龄妇女人群,将宫颈癌预防关口进一步前移,使“两癌”筛查真正发挥预防癌症、远离癌症的作用。

五是争取多种救助方式。争取医保报销政策支持,将“两癌”患者住院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和大病救助范围。市财政为城区低保妇女购买“女性安康保险”。大冶市、阳新县争取政府财政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妇女购买“女性安康保险”。

二、您提出的关于“构建贫困妇女“两癌”查-救-治风险保障长效机制”建议很好 (一)对于您提出的“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妇女建立病有所医、医有所资的风险保障有效机制”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扶贫工作。一是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黄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整合了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目前,我市已建立重大病种目录,并明确了报销办法。2017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已明确了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等11种疾病(宫颈癌、乳腺癌为恶性肿瘤)属于慢性疾病范围,规定属于慢性疾病范围的患者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申报门诊基本医疗费4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另外,还规定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11种重大疾病,其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二是完善健康扶贫政策。深入推进医疗扶贫“五大行动”,全面落实“九免一补助”,建立医保基金专项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医疗扶贫附加保险等六项专项救助基金。三是扎实抓好医疗扶贫“四个百分之百”。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民预防保健覆盖率10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扶贫附加险参保率100%、应救必救救助面100%。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倾斜、医疗机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部分减免、医疗扶贫附加保险、政府兜底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等措施,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内住院个人“零自付”,助推贫困人口恢复劳动力、脱贫增收,摆脱长期贫困。四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支付困难补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各项政策致力于减轻农村妇女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农村患癌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参保积极性。

(二)对于您提出的“为‘两癌筛查妇女建立完善的医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民生服务体系”的建议。2016年,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黄石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癌症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0.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个人自付符合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

赔付 

比例

个人自付符合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

赔付 

比例

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0%

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70%

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

60%

10万元(含10万元)及其以上

80%

另外,2016年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黄石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按照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的原则,全面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健康险。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健康险,给患癌患者予以更进一步的保障。

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6年,我市出台了《黄石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旨在对经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后,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支付困难的,再给予补充医疗救助,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户籍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的具体政策是:符合条件的,因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万元以上的,超出--万元的部分按--%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癌症或其他9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的实施,减轻了癌症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提高了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感谢您对妇女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