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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黄石市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文件类型制度
发文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06 23:17:06 发布日期2021-05-01 10:15:00
生效日期2021-05-06 23:17:06 失效日期2021-05-06 23:17:06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麻醉精神药品等行政许可(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的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抽取参与现场核查、勘验、评审等工作的各类卫生健康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行政许可评审工作需要,组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委行政审批科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由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麻醉精神药品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首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征求意见,公示,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遴选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作风严谨、坚持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职,科学公正;

(三)熟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特殊人才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五)在医疗卫生专业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二)参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承担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组,由分管行政审批副主任任组长,行政审批及审批事项涉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行政审批科负责具体工作。工作组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取3~7名专家,原则上由管理专家、卫生专家、院感专家组成。

分类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用专家。抽取同一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有特殊专业需求时,经工作组讨论,可邀请专家库以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家参加。

第九条 每次评审会议召开前,评审专家自行推选主任专家1名任组长,统筹负责评审分工安排、评审意见收集汇总、出具评审结论。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不得参与专家讨论评审。

第十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客观、独立、科学、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评审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谋取私利;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申请资料、评审意见等有关评审情况保密,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参会信息及有关评审会议情况;

(四)按时参加并完成评审会议及各项工作;

(五)不能以市卫生健康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无关评审的活动,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六)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签署《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评审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评审机构申请回避。

(一)涉及专家所在单位或同一集团(含医联体、医共体)所属单位行政许可的;

(二)涉及专家多点执业或担任顾问的单位行政许可的;

(三)涉及专家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由委行政审批科联系专家,并告知评审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专家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对专家库进行调整,确实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可及时进行增补调整。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的;

(二)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报备变更的;

(三)履职尽责,有弄虚作假,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与评审工作涉及单位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泄露评审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评审工作情况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评审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除(一)外,其他人员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专家,除取消专家资格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落实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经费,保障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专家评审费用标准由委财务科另行制定,专家评审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让行政许可申请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事项由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