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6-44456 主题词202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黄石考点公告
发文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6-08-04 10:00:1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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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黄石考点公告

2026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即将开始,现将医师资格考试黄石考点相关公告及法律法规条款摘录刊登如下,请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关注。

一、考试时间

1、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2026年8月22日16:30-18:30,8月23日9:00-11:00、13:30-15:30、16:30-18:30

2、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2026年8月21日9:00-11:00、13:30-15:30

3、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026年8月21日9:00-11:00、13:30-15:30,8月22日9:00-11:00、13:30-15:30

4、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中医类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2026年8月22日9:00-11:00、13:30-15:30

湖北考区医学综合考试所有类别、级别(含加试)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二、考试地点

湖北理工学院工程实践创新中心(西门)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

三、考生注意事项

1.请考生充分考虑交通、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特别是大冶市、阳新县考生,要合理安排赴考出行时间,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统一从湖北理工学院西门进入,完成存包、安检并接受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2.考场外设置存包处,如出现物品遗失、污损等责任自负,考生不允许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场。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4.请考生关注“湖北省卫生人才”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成绩发布等后续信息。

四、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

相关条款摘录

一、新增对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4号)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自下一年度起二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考试作弊,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考试作弊,本周期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