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严定方
受托单位: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石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宋焰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共黄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黄编文〔2023〕39号)文件精神,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石市卫生监督所)按本委托书约定的事项、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和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以下行政执法工作: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属于黄石市本级管辖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所有执业行为(包括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对受委托单位接到的信访投诉举报的线索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
(四)对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等申请事项依法受理。
(五)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总数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的除外)、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石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行使决定权。
(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罚没款总数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或有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石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经委托人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七)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受委托单位必须报请委托单位组织听证,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书面报告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委托范围和权限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5.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监督执法稽查制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8.及时主动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开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0. 负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承担委托权限内的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复核;负责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日。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权利义务。
五、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印章) 受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