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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起草了《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
联 系 人:张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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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 违反《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公民应当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依据《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 处50元及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已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 | 违反《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景点景区等场所经营单位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依据《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再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