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聚焦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即办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即办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三、法定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三)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备、保洁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六)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七)具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八)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出具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六)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八)卫生管理组织中人员分布框架及职责范围、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可以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为必须现场提交的材料。第(六)、(七)、(八)、(九)项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