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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1-66957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1-05-20 15:14:07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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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卫健局,黄石新港工业园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黄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17

黄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免罚清单

为了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及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七)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八)《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九)《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二、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十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十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十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十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十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十八)《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十九)《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二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十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十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十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十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二十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二十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二十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二十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三十)《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

(三十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双方责任的。

(三十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安排1~2名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三十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三十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十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依法经营。建立预警机制,对短期反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移入重点关注名单,发出监管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