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卫健局、新港园区教卫局,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市卫生健康职能转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政效能,现就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1年5月起,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对设定、审批权限尚未下放等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单位应做好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改革任务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开。清单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人)进入本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实施分级分类改革,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权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改革。
三、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1项)
1.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开办其他医疗机构一律取消设置环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
(二)审批改为备案(1项)
2.诊所执业登记。(1)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2)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三)实行告知承诺(1项)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准确列出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到各县(市)区卫健局办理。
(四)优化审批服务(12项)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下同)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办理。(2)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
5.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办理。(2)将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妇产科医师“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证”合并至“医师执业证书”。(3)办理时限由法定20 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3)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7.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8.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9.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1)实行“一网通办”,取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11.医疗广告审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
1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取消提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窗口办理。(2)取消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1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窗口办理。(2)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到7个工作日。
15.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窗口办理。(2)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到7个工作日。
具体改革措施、落实措施及监管措施见附件《黄石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卫健局及相关行政审批授权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落地措施,强化人、财、务保障。
(二)坚持依法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法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讲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策举措。
附件:黄石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黄石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措施 | 落实措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直接取消审批 | 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环节 | 1、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精神执行。2、规定适用中医类医疗机构、凡是不属于除外类机构且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一律取消设置环节。3、急救站机构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4、各级审批部门需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告知材料要求、环评消防风险、设置规划风险、有条件做好现场指导等,登记环节做好规划意见征求、社会公示和现场审查等工作。 |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2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市)区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审批改为备案 |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执业登记”的规定,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 1、中医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执行。2、西医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 | 1、建立健全诊所执业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强加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办理。2、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106号)和《关于印发黄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落实。2、县(市)区级政务服务卫生健康窗口当场办结。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1、部分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办理。2、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 | 1、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2、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方法》规定,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5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1、部分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2、按照《省卫生计委关于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函〔2018〕24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的通知》文件,我市已将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妇产科医师“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证”合并至“医师执业证书”。3、由法定20 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 市级、县(市)区级政务服务卫生健康窗口当场办结 | 1、对在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 市级、县(市)区级政务服务卫生健康窗口当场办结 | 1、对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加强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8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 市级政务服务卫生健康窗口当场办结 | 1、对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外籍来黄医师,加强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由法定2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 市级、县(市)区级政务服务卫生健康窗口当场办结 | 1、对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加强对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1、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 1、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2、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
11 | 医疗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 1、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对虚假违法广告、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广告的,及时发现、充分预警、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市级、县(市)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许可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2、按照《关于废止<湖北省从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5号)规定落实。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1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部分下放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同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 1、依法减少受理申请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公开结果。2、建立放射卫生技术审查专家为,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3、开展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培训、提高主体责任意识。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部分下放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同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 1、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部分下放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冶市、阳新县区域所有医同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属卫生健康局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 1、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